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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劳人培函【1986】5号 【执行日期】:
劳动人事部
劳人培函【1986】5号
【字体:  
关于填报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统计表的通知
现将修改后的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统计表式发给你们,请从一九八六年第一季度开始实行。

“城镇待业人员变化情况统计表”、“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就业去向统计表”和“城镇由就业转待业人员情况统计表”为季度累计报表,每季度填报一次。第一季度报1-3月的数字;第二季度报1-6月的数字;第三季度报1-9月的数字;第四季度报1-12月(全年)的数字。每季报送日期,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报出。

“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就业按产业划分情况统计表”和“城镇待业人员计划表”为年报表,年末填报一次,在报送“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就业按产业划分情况统计表”时要附典型调查材料。报送日期,同上第四季度报表时间。

附: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统计表主要指标解释

1、城镇待业人员:

指在劳动年龄以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进行待业登记的人员。包括两部分:

(1)待业青年:16岁至25岁的初、高中毕业生中末能升学、参军的待业人员。

(2)其他社会待业人员:男26岁至50岁,女26岁至45岁的待业人员。

不包括:

(1)等待国家统一分配的大学、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

(2)由国家安排到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农1林、牧、渔场(包括知青场、队,知青农工商联合企业)的人员;

(3)已安排到各种类型小集体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

(4)准备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5)在统计时点已参加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协议工、家属工、集体工等人员;

(6)有劳动能力,需要特殊安排的盲人、聋哑人;

(7)个体劳动者;

(8)家务劳动者。

2、就业人员:

指从事一家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者。包括统计期内新从事固定性工作的人员(含合同制工人),也包括年末或季末正在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

不包括在校学生、家务劳动者以及参军、升学者。

3、本年(季)等业人员总数:

指统计期内需要安排就业的所有待业人员数。包括两部分:

(1)上年末结转的待业人员数:指上年末尚末安排就业需转到下年度安置的待业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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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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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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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再就业援助月活动和春风行动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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