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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0-6-1
【法律文号】:川地税函[2000]156号 【执行日期】:2000-6-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2000]156号
【字体: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工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 参照我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凡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补偿收入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 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对过去按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已征个人所得税的,不再办理退税。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77号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 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除上述第一条 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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