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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6-30
【法律文号】: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执行日期】:2000-6-30
四川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字体:  
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客运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客运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是指在道路上以机动车为运输工具进行营业性的旅客运输活动。
  城市建成区内共区汽车的客运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道路客运安全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客运业主必须将安全作为客运活动的首要目标。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客运安全责任制度。
  第五条 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员,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合格后,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查验卡》(以下简称《安全查验卡》)。核发手续应当简明、快捷。
  更换客运车辆或者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重新换发《安全查验卡》。
  《安全查验卡》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印制。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1月内应到核发单位办理年度续签手续。核发、续签《安全查验卡》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严禁下列车辆经营客运:
  (一) 货运车辆、两轮摩托车、拖拉机或悬挂拖拉机号牌的车辆;
  (二) 报废车或以报废车零部件拼装的车辆。
  第七条 持A类驾驶证的驾驶员1年以上未驾驶大客车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后,方能驾驶客运车辆;持B类驾驶证安全驾驶经历满3年,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的驾驶员,方能驾驶9座以上、19座以下客运车辆;持C类驾驶证安全驾驶经历满3年,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的驾驶员,方能驾驶8座以下的客运车辆。
  第八条 驾驶跨县客运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熟悉客运线路和路况,应跟随在该线路安全行驶1年以上的驾驶员行车1月以上,方可单独驾驶该线路的客运车辆。
  第九条 客运业主应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知识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登记备查。
  客运业主应建立旅客安全投诉制度,并应在其经营场所和营业车辆上公布分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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