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
【字体:  
黄仲璐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作出的变更乌鲁木齐市劳动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

    劳动厅答辩称:我厅新劳复决字〔1997〕003号行政复议决定没有对劳动局的《意见》进行复议,新复复决字〔1998〕001号行政复议时虽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但属《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故我厅可以决定进行复议。原审法院以相艳超过申请复议期限为由撤销我厅复议决定,是错误的,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维护我厅复议决定。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4月18日凌晨,被上诉人黄仲璐的哥哥黄仲波在上诉人相艳开办的废棉厂劳动期间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劳动局于1997年5月26日以废棉厂管理不善、造成人员死亡事故为由,作出市劳安罚〔1997〕第08号劳动厅行政处罚决定,对废棉厂罚款15000元,同时作出令〔1997〕009号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指令废棉厂停业整顿、限期整改。相艳不服,向劳动申请复议,劳动厅经复议于1997年10月17日作出新劳复决字〔1997〕003号行政复议决定:一、维持劳动局令〔1997〕009号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二、变更劳动局市劳安罚字〔1997〕第08号劳动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15000元为罚款6000元。1997年6月2日,市劳动局又作出市劳护字〔1997〕08号《关于对废棉厂4.18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认定事故性质属因工死亡。在此期间,相艳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直至1997年11月25日,相艳才向劳动厅提出对《意见》的复议申请。劳动厅经复议于1998年月17日作出新劳复决字〔1998〕001号行政复议决定,变更市劳动局的《意见》认定的因工死亡为非因工死亡。黄仲璐不服,遂向原审法院起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劳动厅针对市劳动局先后作出的两次具体行政行为分别进行复议并分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属重复复议,被上诉人黄仲璐就此提出的上诉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相艳针对市劳动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意见》向被上诉人劳动厅申请复议的期限已经超过,且没有特殊情况,劳动厅受理该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一项之规定,于1999年1月8日判决如下: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提纲
·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的通知
·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本省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关于建立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违反《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立劳动监察重大案件审议制度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