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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0-9
【法律文号】:川劳社医[2000]12号 【执行日期】:2000-10-9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医[2000]12号
【字体:  
关于严格掌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条件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促进全省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法》的规定,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就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规定如下,请各地在贯彻国家和省里现行规定中,结合本通知一并执行。
  一、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
  职工的直系亲属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一) 祖父母、父母、配偶(从业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离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 子女、弟妹(父母从业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离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除外)年龄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 孙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如果其父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稳定经济收入。
  (四) 职工及配偶均系独生子女,配偶无稳定经济收入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岳父母或公婆(从业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离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 确认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的基本原则
  (一) 职工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的扶养、赡养关系,其扶养、赡养人有扶养、赡养能力的,被扶养、赡养人不再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二)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认,以职工填列的劳动保险卡片为依据,情况不明的应调查核实。
  (三)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三、 本通知从行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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