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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辽宁省人民政府
【字体:  
辽宁省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企业用工制度,推行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全员劳动合同制是指企业职工与企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职工(不包括临时工),均应当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企业工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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