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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8-4
【法律文号】:川劳社养[2000]12号 【执行日期】:2000-8-4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养[2000]12号
【字体:  
关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人员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关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问题的意见》(川劳社办[2000]76号)规定的“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人员,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以上,方可按规定办理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掌握问题,现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 企业实施分流安置富余职工时,按国务院和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安置,一般不作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职工实行下岗或自愿辞职,给予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人员,应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以上(按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确定),方可按规定办理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 企业实施出售、兼并、改制或破产时,对职工实行给予安置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安置的,这部分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时,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按本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确定。继续缴费年限不足5年,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规定办理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 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原为干部岗位的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退休年龄条件,应比照省劳动厅川劳办[1999]19号文规定的“由干部转为工人岗位,并在工人岗位满2年以上的,按工人的退休年龄和条件退休”的原则执行,即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的缴费年限应满2年以上,方可按规定办理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
  四、 过去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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