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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劳动部办公厅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的请示》(辽劳裁字〔199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 的规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因此,如果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犯有错误,企业应待其察看期满以后,再对其作出处理。但是,如果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给予开除、除名和辞退处理规定的,企业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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