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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劳动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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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给我部的《关于如何确定被错判刑、无罪释放,仍有严重错误的职工开除处分的时间的请示》(冀劳力字〔1993〕3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我们认为,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间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 ,以企业确认职工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时间为准。如果职工被错判刑、宣告无罪释放,但仍然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规定的开除条件,则企业所作
出的原开除处分决定应是有效的。



199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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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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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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