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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委办公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教委办公厅
【字体:  
关于因病辞退内地西藏班藏族学生问题的通知
通知
根据有关方面反映,近来,内地西藏班(校)藏族学生因病退回西藏的较多,西藏有关人士和家长反映强烈。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地有关省市创办西藏中学和各类西藏班,是中央的决策,是加速培养西藏各类建设人才的重大措施,是中央交给各有关省市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为此,各有关部门都要发扬风格,努力把此事办好。
二、对每年西藏输送来内地的学生,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把好体检关,不合格的不能送来;内地各校对西藏学生身体的复查必须按照1986年6月16日《关于转发“内地十六省市西藏班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86)教民字014号〕精神办理。在新生入校后的两个月以内,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查。对在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生理上有严重缺陷以及文化基础太差不能跟班学习的学生,由省市教委审查批准后送回西藏。
三、各类中专班(含高中生)招收新生时,必须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凡不符合要求的概不录取。学生入学后,如发现一般疾病,应及时和尽可能给予治疗,不要轻易退回西藏。
四、对被退回西藏的学生,既要慎重又不能迁就。返藏后视其身体状况由西藏教科委予以合理安排。
五、对必须送回去的学生,首先由学校提出名单,说明理由,报省市(或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通知西藏教科委或其他主管部门,同时报我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备案。被送回的学生一律由西藏有关主管部门派人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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