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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司法部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司法部
【字体:  
关于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从事律师、公证业务工作具备大专学历的合同制工人可以评聘专业职务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建省筹备组)司法厅(局):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7)56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经研究,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内凡按照劳人计(1985)6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现已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文凭,符合律师、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且能胜任各级岗位职责的,可以在本单位律师、公证员职务比例限额和增资限额内,评聘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期间享受相应职务的同等待遇,但不属于转干。上述人员中,凡大学专科毕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工作三年以上并被评聘为四级律师职务的,可参加今年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授予律师资格。

  对上述人员的具体评聘办法,请按当地职改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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