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省邮政运输局。
被告:陈庆联。
被告陈庆联是原告广东省邮政运输局(以下简称邮运局)的合同制司机,合同期限从1988年12月19日起至1993年12月18日止。1993年11月25日,陈庆联驾驶邮车运送邮件行经广东省龙川县路段时,被违章行驶的另一货车撞伤致左膝平台骨折。经交警部门主持,陈庆联、邮运局与肇事责任人于1994年4月19日达成协议,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明确由肇事方承担陈庆联在龙川住院期间的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并一次性补助继医费、交通费合计1000元;此后,陈庆联的检查治疗费用由邮运局支付。回广州后,陈庆联继续治疗膝伤。1994年5月,邮运局因陈庆联伤后未上班,终止了与陈庆联的劳动关系,停发工资、补贴等。同年12月6日,邮运局向陈庆联发出书面通知,将其医疗终结时间确定为1994年11月23日。陈庆联以膝伤未愈需继续治疗为由,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受理后委托广州市越秀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对陈庆联的医疗终结问题进行了鉴定,结论是“目前暂不适宜医疗终结”。越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遂作出裁决:一、双方当事人续订劳动合同至申诉人工伤医疗终结时止。二、被诉方发给申诉方1994年5月至11月的工伤生活费1240.08元及工伤医疗费650.7元。邮运局不服此仲裁裁决,以陈庆联的膝伤已治愈为理由,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1994年4月19日确定为医疗终结时间。
被告陈庆联答辩称:我的膝伤尚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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