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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承德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借出增值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案
被告人:王承德,男,49岁,湖北省武汉市人,原系武汉市蔡甸区民政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办公室(简称“养老办”)主任。1995年5月2日被逮捕,7月14日取保候审。

    1994年5月4日,武汉市蔡甸区山镇联盟村个体户袁宏豪为筹集经营资金,通过其在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工作的女婿刘某某介绍,向设在区民政局的区“养老办”借款。当日,被告人王承德代表区“养老办”与袁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借款2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15%,到期由袁宏豪向“养老办”还本付息2.3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人即通知财会人员将养老保险基金2万元付给了袁,并将协议书交财会人员入了帐。1995年1月24日,该区后官湖养殖场个体户辛福进也通过上述刘某某介绍,向区“养老办”借款。被告人王承德代表“养老办”与辛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1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18%,到期由辛福进向区“养老办”还本付息1.18万元。协议签订后即办理了付款和入帐手续。同年2月16日,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养鱼场个体户肖团员通过区“养老办”出纳员涂某某介绍,向区“养老办”借款。被告人王承德又代表区“养老办”与肖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3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15%,到期由肖团员还本付息3.45万元。协议签订后,即办理了付款入帐手续。

    1995年4月,检察机关在区民政局侦办另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时,被告人王承德出于惧怕心理,自行提前收回了上述借款的本金,同期利息由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本案时收缴。

    经查明,区“养老办”系隶属于武汉市蔡甸区民政局的独立事业法人单位,其职责是收取、管理、发放养老保险基金并保值增值,“养老办”主任为其法定代表人。在保值增值工作的实际操作中,区民政局规定,向外出借保险基金,应由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同意。

    「审判」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承德先后三次擅自作主将“养老办”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6万元,分别借给袁宏豪等三名个体户,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承德及其辩护人辩称,王承德出借6万元是增值行为,符合民政部的文件精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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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闫新生同志在全省养老保险工作座谈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申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承德市企业职工及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规定
·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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