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劳动局,工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加强集体合同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我省制定了《安徽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关系主体自主协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宏观调控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发展和揩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为确定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而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双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三) 权利、义务相统一; (四) 双方利益兼顾、友好合作。 第五条 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企业与职工各推举具体参与集体协商的代表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双方代表人数要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七条 有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或职代会推荐产生。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代表应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协商代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首席代表。 企业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书面委派。 协商代表任期,由双方各自确定。 第八条 协商双方应确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协商会议的内容和过程,整理协商协议;受首席代表的委托起草有关文书。 记录员有对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和协商代表意见保密的义务;记录员不具有协商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 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及五年而期满的,企业应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担任协商代表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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