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厅 总工会 【颁布日期】:1996-10-18
【法律文号】:劳仲字(1996)第511号 【执行日期】:1996-10-18
安徽省劳动厅 总工会
劳仲字(1996)第511号
【字体:  
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劳动局,工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加强集体合同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我省制定了《安徽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关系主体自主协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宏观调控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发展和揩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为确定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而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双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三) 权利、义务相统一;
  (四) 双方利益兼顾、友好合作。
  第五条 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企业与职工各推举具体参与集体协商的代表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双方代表人数要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七条 有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或职代会推荐产生。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代表应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协商代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首席代表。
  企业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书面委派。
  协商代表任期,由双方各自确定。
  第八条 协商双方应确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协商会议的内容和过程,整理协商协议;受首席代表的委托起草有关文书。
  记录员有对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和协商代表意见保密的义务;记录员不具有协商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 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及五年而期满的,企业应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担任协商代表的期限。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停止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劳动合同签约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劳动合同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企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