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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局
【字体:  
关于印发部分专业(工种)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

  为加强我市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劳部发【1997】243号)文件精神, 我局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西式烹调、西式面点、餐厅服务员、汽车维修工、电焊工、按摩师首批6个专业 (工种)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并将陆续组织制定其他专业(工种)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各区、县劳动部门应严格按照设置标准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审核,达不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

  1、西式烹调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2、西式面点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3、餐厅服务员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4、汽车维修工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5、电汽焊工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6、按摩师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附件一:

西式烹调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举办单位和个人: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管理人员

  1、校长:一人,专职,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技术及管理5年以上,熟悉职业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教学管理人员:一人以上,专职不少于一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管理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办公室人员:一人以上,专职不少于一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财务管理人员:二人,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三、教师(以40人教学班为基准)

  1、理论课教师:一人以上,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学规模超过40人的,按教师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40配备教师。

  2、实习指导教师:一人以上,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学规模超过40人的,按教师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40配备教师。

  四、场地(以40人教学班为基准)

  1、办公用房:20平方米以上。

  2、理论教学场地:5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40套桌椅,讲台、黑板等设施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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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职业培训软件大赛的通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开展技工培训援助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准予北京市崇文区职业技术学校等七所民办培训学校开展相应职业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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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十四个新职业培训设置标准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准予北京市求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5所民办培训学校开展国家统考职业培训的通知
·关于同意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等13所技师学院备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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