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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8-22
【法律文号】:劳仲字[1997]第389号 【执行日期】:1997-8-22
安徽省劳动厅
劳仲字[1997]第389号
【字体:  
关于省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系统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保财产保险安徽省分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的请示》(皖保财发[1997]414号)收悉。经审核,原则同意你公司《中保财产保险安徽省分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认真组织实施。
  一、 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代会的作用。企业的改革方案、重要决策及各项规章制度,要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再组织实施。
  二、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后须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并备案。驻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由省劳动厅鉴证;行署(市)所在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由行署(市)劳动局鉴证;非行署(市)所在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其所在的县(市)劳动局鉴证。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内部各项规章。
  三、 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省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按上述第二项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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