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厅 |
【颁布日期】:1996-8-30 |
| 【法律文号】:劳计字(96)第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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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6-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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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原劳动合同制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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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原劳动合同制职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蚌劳字[96]15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96]3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廿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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