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劳办发[1997]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征入伍后有关问题的复函》(劳仲字[1995]第096号)同时停止执行,过去已按劳仲字[1995]第096号文件办理的应改按劳办发[1997]50号文件精神办理。 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劳办发[1997]50号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合同制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请示》(粤劳关[1997]10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 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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