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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9-24
【法律文号】:劳仲字[1997]第443号 【执行日期】:1997-9-24
安徽省劳动厅
劳仲字[1997]第443号
【字体: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铜陵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探亲假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铜劳办字[97]第2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1991年第87号)第十八条 的规定,农民工的节假日等待遇,应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因此,农民工也应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执行。
  二、 国有企业农民工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十七条 的规定,支付农民工的生活补助费。企业无论实行何种工资制度和支付办法,原则上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计算支付终止劳动合同前一个月生活补助费。劳动合同没有规定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前一个月劳动者标准工资(1994年省制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或企业现行的岗位技能工资中的基本工资单元)计算支付其补助费企业未按劳动者标准工资而是按照其他办法支付工资的,如劳动者实得工资低于其标准工资的,仍应按其标准工资计算支付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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