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厅 |
【颁布日期】:1997-9-24 |
| 【法律文号】:劳仲字[1997]第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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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7-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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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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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巾被二厂部分合同制工人终止合同如何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请示》(劳仲[1997]20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职下: 因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职工,原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是否计算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的,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未作出规定的,以及非行业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的,原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应计算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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