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各市、县劳动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4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皖政办[1996]53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全省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结合我省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现就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60%发给,低于90元的,按90元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0%发给,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发给。 二、 其他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三、 企业要加强对长期病休人员管理和定期检查工作,要关心真正有病的职工,使其得到及时治疗和物质上的帮助。 四、 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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