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劳动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请示》(劳办发〖1993〗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复函》
附件:
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复函
(1993年7月24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1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离退休职工"应改称"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比照工伤处理,生活困难问题,可由企业的酌情处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 规定,上述情况引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受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