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厅 |
【颁布日期】:1997-4-8 |
| 【法律文号】:劳仲字[1997]第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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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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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退休金支付如何适用法规的请示》(劳仲字[1997]0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字[1995]121号文规定,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退休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工资;职工未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退休工资支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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