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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2-13
【法律文号】:劳计资字[97]063号 【执行日期】:1997-2-13
安徽省劳动厅
劳计资字[97]063号
【字体:  
关于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标准工资如何认定的答复

  马鞍山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标准工资的请示》(劳监字[1997]00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有关精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标准工资,可以比照本企业同期工作的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工资来认定。如参加工作时间在试用期内,可按本岗位定级标准工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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