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九五”计划安排以及近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企业职工增加工资补贴作如下通知: 一、 从1996年10月1日起,企业可按每人每月增加40元安排职工增加工资补贴。各地、各单位不得突破规定的增资额。增资额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收调整仍按计税工资标准执行。实行工效挂钩等办法的企业,增资额可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1997年调整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水平较高、工资结余较多的企业,其增资额1996年可不单列,1997年可酌情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二、 企业1996年1月1日至9月30日退休、退职的人员,均列入增资范围。在此期间退休、退职的,其增资费用从批准退休、退职次月起,按省劳动厅、省财政厅[96]第617号通知第三条 规定执行。 三、 这次增加工资补贴,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兑现;暂无承受能力的,可逐步兑现,其具体兑现时间,可由各行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抄省劳动厅备案。 四、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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