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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79】劳总护字11号 【执行日期】:
国家劳动总局
【79】劳总护字11号
【字体: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
「78」五机安字第231号和「78」五机安字第1356号来文收悉。我们同意你部提出的“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名称表”中所列的工种,作为提前退休工种,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予以试行。

  附:(1)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名称表的说明;

  (2)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名称表。

  附(1):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名称表的说明

  一、为有利于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丁款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其他产业部对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划分原则,结合我部目前生产特点,特制订本表。

  二、划分有毒有害作业工种是根据正常生产情况下出现的有毒有害物质为主,未包括因设备故障和操作不良等出现的有毒有害物质扩散情况。

  三、在执行中必须经常注意对有毒有害作业采用先进工艺,加强生产管理,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彻底消除有毒有害因素而努力。如已采用先进技术,能从根本上消除有害健康因素的工种,不能再作为有毒有害作业工种。

  四、常年接触并与划入的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同劳动条件的专职机械设备维修工、分析检验工和常年跟班的技术员,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报省(市、自治区)主管局审核、并征求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意见后,经省(市、自治区)劳动局批准,方可执行。

  五、在执行中由于生产发展所出现的新毒物,应提出有毒有害的可靠根据,报五机部和卫生部平衡,经国家劳动总局批准后执行。

  六、对不属于五机部特点的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和其他有害工种可按有关规定,经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附(2):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名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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