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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京劳办发(1997)38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局
京劳办发(1997)38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和《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劳动部令1996年第6号)和《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劳动部令1996年第7号)转发给你们,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和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的认证工作,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
2.《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9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的认证工作,提高检测检验业务水平,保证检测检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从事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检验员)。

第三条 检测检验员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的检测检验员证,方可独立承担规定项目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四条 检测检验专业项目分为以下七个类别:

(一)起重机;

(二)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

(三)厂内机动车辆;

(四)客运架空索道;

(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六)劳动卫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五条 检测检验员应当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检测检验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技术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掌握所从事的专业技术理论基本知识;

(三)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项目的检测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

(四)对检测检验中常见的故障、缺陷和问题能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

(五)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项目所用的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六)从事本专业检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

(七)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检测检验现场的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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