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办理委托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应当依法办理委托手续。 二、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监察对象(缴费单位)是全部还是部分委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检查、调查,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决定。缴费单位能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缴费手续的,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将其管辖的缴费单位委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检查,调查,均可一次性办理完毕委托手续。监察对象分别在两个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检查、调查的,应分别向发放正本的和发放副本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三、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监察对象,已经四川省劳动厅指定给市、地、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由受指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监察权,受指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检查、调查工作的,由受指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四、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相互通报制度。受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将检查、调查缴费单位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业务时,对拒不执行其发出的《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和需要提请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缴费单位,应及时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将有关材料、证据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于每月中、下旬将查处缴费单位违反规定的情况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案件,结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时,应当出示四川省人民政府统一监制的委托执法证件。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执法人员的委托执法证件,在同级人民政府(行署)的法制部门按规定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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