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省产业(局)工会: 为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相互配合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相互配合的意见 为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现就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在少数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中,无视《劳动法》规定,肆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直接影响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推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劳动保障监察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监督监察权,其决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工会组织依法开展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配合,使二者紧密结合,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将大大增强《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推动《劳动法》及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配合,应当坚持依法监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 四. 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同级工会组织的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可以联合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也可以联合就特定内容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发现用人单位有严重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或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立案查处,工会组织应通力配合,促使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 五、 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具体工作中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同级工会组织派员对有关的执法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工会应给予大力支持。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工会组织应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劳动保障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工会组织的劳动法律监督机构。 六、 建立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制度。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都应建立信息渠道,对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整理,并互相交流通报。重大有关的信息应及时互相通报,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 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本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平等协商的方法向企业行政提出整改意见,或提出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做出决议,督促行政方面执行。在企业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工会组织的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和当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八、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采取切实措施,不继加强劳动保障行政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认真深索二者紧密结合的形式和途径。共同推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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