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日期】:2002-9-6 |
| 【法律文号】:宁政发[200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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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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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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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2%调整为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做好有关宣传和调整的具体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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