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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5-4
【法律文号】:省政府令第41号 【执行日期】:1994-6-1
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41号
【字体:  
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保障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
  (一) 国有企业;
  (二) 股份制企业;
  (三) 联营企业;
  (四)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五) 私营企业;
  (六) 外商及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 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二) 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三) 依法关闭,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四) 依法被撤销、解散单位的职工;
  (五)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 被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七)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 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
  (二) 农民合同制工人;
  (三) 经单位同意自愿辞职的。
  第五条 失业保险应与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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