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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4-6-4
【法律文号】:川劳就[1994]10号 【执行日期】:1994-6-4
四川省劳动厅
川劳就[1994]10号
【字体:  
关于贯彻省政府《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州劳动局:
  省政府第41号令已于六月一日正式实施,目前省厅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现就当前各地贯彻执行中反映较多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如下:
  1、 省政府第41号令第20条规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即:四川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川劳人发[1988]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大城市及少数民施地区每人每月50元;其它市、地45元)的150%发放。按照这个标准,成都、重庆、攀枝花、甘孜、阿坝、凉山的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可领取75元的失业救济金,其它市、地为65.5元。
  县(市、区)按所在市(地、州)标准发放。
  2、 1994年6月1日前进行失业登记并已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其领取的救济金标准高于省政府第41号令规定的,可继续按原标准发放至停发救济金时止;其领取救济金标准如低于第41号令规定的,按新标准发放。
  3、 从1994年6月1日起,所有失业人员(包括6月1日前已登记的),均按省政府第41号令第19条所规定的期限发放失业救济金。
  省政府第41号令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向省就业局报告。
  此《通知》若与省厅即将出台的省政府41号令的《实施意见》有矛盾的,以《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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