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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劳动厅 省计委 省经委 省体改委 省人事厅 省建委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4-9-10
【法律文号】:川劳发[1994]9号 【执行日期】:1994-9-10
省劳动厅 省计委 省经委 省体改委 省人事厅 省建委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川劳发[1994]9号
【字体:  
贯彻国务院十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三) 有条件的劳服企业要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业,一是充分利用我省市场广阅、劳动力资源丰富等优势,吸引更多的海外资金搞合资联营。二是直接到海外办企业,发展经贸关系,建立据点,扩大阵地。三是根据国际市场导向和企业自身经营能力,适时调整经营结构,形成内外贸之间、外贸与生产企业之间多种形式的联合。
  四、 支持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待业人员和富余人员的政策措施。
  (一) 劳服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2、 劳服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3、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分流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劳服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人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4、 劳服企业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规定的减免照顾。
  5、 劳服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6、 以上优惠政策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二) 放宽劳服企业工资管理
  劳服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受所有制限制,而应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相联系,同时适当考虑因安置富余人员和待业人员职工人数增长的因素,可以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也可实行计税成本工资管理办法。
  (三) 银行要在信贷资金上对劳服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劳服企业,在贷款上要积极支持,并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对劳服企业贷款的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支持劳服企业的发展,放宽经营范围,从快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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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川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工作计划(2005-2007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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