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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劳动厅 省计委 省经委 省体改委 省人事厅 省建委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4-9-10
【法律文号】:川劳发[1994]9号 【执行日期】:1994-9-10
省劳动厅 省计委 省经委 省体改委 省人事厅 省建委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川劳发[19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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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务院十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二) 劳服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选择用工形式,有条件的应抓紧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由劳服企业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三) 劳服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应按国家纺一考试或评审确定。企业可自主决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职务、确定其福利待遇。
  八、 劳服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主办单位安置到劳服企业的职工(包括富余职工)其退休统筹基金,失业保险金等,由劳服企业缴纳。凡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纳缴,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仍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企业、事业单位派去创办领办劳服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工资、住房等问题上,应与主办单位同级管理人员同等对待。在劳服企业工作期间,按劳服企业规定享受各项劳保福利待遇。
  九、 劳服企业的厂长(经理)的产生按国务院第66号令和88号令规定执行。主办单位要切实尊重劳服企业的自主权。保障和维护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在劳服企业兴办初期,其厂长(经理)可实行聘任或组织民主选举。厂长(经理)的任期届满,下届人选应当由劳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劳服企业厂长(经理)在任期内,无法定理由,任何一级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罢免或调动,确需罢免或调动时,也应在征求区、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产业系统劳服企业还应征求产业系统就业服务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由劳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按《四川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处理。
  对违反国务院66号和88号令规定,侵犯劳服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劳动部门、主管和监督部门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劳服企业的发展
  各级综合计划部门要将劳服企业的发展纳入当地的综合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确定发展重点,指导扶持其发展。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劳服企业领导,督促落实劳服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对于已定政策尚不到位的,要主动协调解决。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劳服企业管理机构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对劳服企业的分类指导;进一步做好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要大力宣传劳动服企业社会地位和作用,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宣传推广劳服企业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转变职能服务的经验做法,表彰先进。
  各类劳服企业要根据家产业政策,因地制宜确定自己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劳服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与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安置待业人员和富余人员的规划目标相衔接。
  十、 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的作用,开展各类培训、信息咨询和科技服务,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做好管理协调指导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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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川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工作计划(2005-2007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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