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
|
在线咨询
|
HR知识库
|
专题汇总
|
资料下载
|
劳保新闻
|
劳保数据
|
案例研讨
|
新劳动法
|
HR论坛
|
HR考证
|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注册
|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HR工具搜索
劳保数据查询
合同
加班工资
社保
养老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
养老保险
个人所得税
【颁发部门】:省劳动厅 省计委 省经委 省体改委 省人事厅 省建委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4-9-10
【法律文号】:川劳发[1994]9号
【执行日期】:1994-9-10
省劳动厅 省计委 省经委 省体改委 省人事厅 省建委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川劳发[1994]9号
【字体:
大
中
小
】
贯彻国务院十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州劳动(劳动人事)局、计委(计经委)、经委、体改委(办)、人事局、建委、人民银行、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十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推动我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发展,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转变职能报务,为劳动就业服务,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劳服企业要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实现社会效益为己任,为劳动就业服务,为改革服务"的方向,在继续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同时,承担安置富余人员的任务。
二、 劳服企业在承担安置富余人员任务时,应与主办单位签定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同时应与富余人员签定用工合同。主办单位应本着"先开渠、后放水"的原则,为劳服企业提供安置富余人员的条件。
(一) 在项目上,主办单位要支持劳服企业开发新产品、新项目。为主办单位主业配套服务的项目,尽量由劳动服企业经营管理,作为扩大安置富余人员的项目;主办单位要支持劳服企业承揽本单位的各项第三产业项目以及向社会服务的主办单位的非主业项目,以扩大社会服务范围和安置能力。
(二) 为了扩大安置富余人员的能力,主办单位发展的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也应承担安置富余人员的任务,一般应采取与劳服企业合并统一管理的形式。凡实行分别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不能与劳服企业争产品、争项目、争场地、争原料。主办单位不得平调劳服企业的人、财、物和上收劳服企业。
(三) 主办单位在资金、场地、设备和人才等方面要积极支持劳服企业、在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实行优惠扶持政策。
(四) 富余人员到劳服企业,工种不对口的应参加转业训练或岗位培训。培训期间工资由主办单位发放,培训费由主办单位承担,劳动部门可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三、 劳服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优势,巩固扩大现有生产经营项目和安置成果,努力拓展第三产业新领域,进一步扩大安置能力。
(一) 对劳服企业的优势项目,如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要继续作为重点发展,在新形势下,有条件的企业要上规模、上档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 巩固和发展劳动信用社,为劳服企业的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服务。同时,要努力开拓交通运输、物资、信息咨询、科技服务、高科技等新兴产业。
本文共
5
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关于贯彻省政府《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十委厅局《贯彻国务院十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律法规目录
最新法规(不限类别)
热点法规(不限类别)
国家法律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
其他
劳动就业
就业管理
再就业管理
失业管理
就业服务
其他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人员安置与流动
其他
工资与福利
工资
福利
其他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保险
保险基金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
社保综合
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奖惩
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其他
劳动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
安全生产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
其他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职(执)业资格管理
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其他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执法监督
其他
劳动人事法综合
劳动综合
人事法规
公务员
其他
其他
计划生育
住房改革及公积金
高等学历、学籍等规定
其他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