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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劳动厅 省计委 省经委 省体改委 省人事厅 省建委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4-9-10
【法律文号】:川劳发[1994]9号 【执行日期】:1994-9-10
省劳动厅 省计委 省经委 省体改委 省人事厅 省建委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川劳发[1994]9号
【字体:  
贯彻国务院十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州劳动(劳动人事)局、计委(计经委)、经委、体改委(办)、人事局、建委、人民银行、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十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推动我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发展,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转变职能报务,为劳动就业服务,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劳服企业要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实现社会效益为己任,为劳动就业服务,为改革服务"的方向,在继续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同时,承担安置富余人员的任务。
  二、 劳服企业在承担安置富余人员任务时,应与主办单位签定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同时应与富余人员签定用工合同。主办单位应本着"先开渠、后放水"的原则,为劳服企业提供安置富余人员的条件。
  (一) 在项目上,主办单位要支持劳服企业开发新产品、新项目。为主办单位主业配套服务的项目,尽量由劳动服企业经营管理,作为扩大安置富余人员的项目;主办单位要支持劳服企业承揽本单位的各项第三产业项目以及向社会服务的主办单位的非主业项目,以扩大社会服务范围和安置能力。
  (二) 为了扩大安置富余人员的能力,主办单位发展的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也应承担安置富余人员的任务,一般应采取与劳服企业合并统一管理的形式。凡实行分别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不能与劳服企业争产品、争项目、争场地、争原料。主办单位不得平调劳服企业的人、财、物和上收劳服企业。
  (三) 主办单位在资金、场地、设备和人才等方面要积极支持劳服企业、在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实行优惠扶持政策。
  (四) 富余人员到劳服企业,工种不对口的应参加转业训练或岗位培训。培训期间工资由主办单位发放,培训费由主办单位承担,劳动部门可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三、 劳服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优势,巩固扩大现有生产经营项目和安置成果,努力拓展第三产业新领域,进一步扩大安置能力。
  (一) 对劳服企业的优势项目,如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要继续作为重点发展,在新形势下,有条件的企业要上规模、上档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 巩固和发展劳动信用社,为劳服企业的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服务。同时,要努力开拓交通运输、物资、信息咨询、科技服务、高科技等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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