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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教育部(国家教委)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教育部(国家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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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通知

  1996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服务。在深化毕业研究生就业改革中,坚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导向作用,规范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把毕业研究生输送到国家急需的工作岗位上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6年毕业研究生仍由国家负责安排就业,采取在国家有关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方针、政策和原则指导下,通过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方案。国家教委委属高校毕业研究生面向全国就业,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培养单位的毕业研究生面向本系统就业,地方所属培养单位的毕业研究生面向本省区就业。

  二、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改进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几点意见》〔(88)教研字010号〕以及此后我委关于研究生招生和分配的文件精神,国家招生计划内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要在服务范围内就业,其服务范围是:由国家拨款的学校、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党政机关;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根据服务范围以外的社会其他各方面的需求,应列入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的精神,超出服务范围的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研究生应按委托培养方式补办有关手续。

  三、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由国家教委编制并下达。培养单位在形成建议分配计划的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学以致用、发挥专长的原则,优先满足高等学校师资、高层次科研单位及高新技术企业对毕业研究生的需求,保证国家“九五”计划重点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需求。

  四、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委将下达一部分保证国家重点单位指导性计划。各有关部门及培养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重点计划。各有关部委及培养单位在上报建议计划时,要单独上报完成重点计划情况。

  五、各培养单位在推荐安排毕业研究生时,应适当照顾所在地对毕业研究生的需求;要兼顾不同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意支援中西部,对到北京、上海和沿海开放城市工作的非当地生源的总人数要从严控制,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边远省区工作。

  六、要进一步完善一定范围“双向选择”的办法,积极培育以培养单位为主体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市场。具备条件的培养单位可举办或联合举办毕业研究生就业市场活动。各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要加强对“双向选择”的指导和管理,以保证培养单位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不受干扰。从1996年起,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中,将试行使用国家教委统一制订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七、毕业研究生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双向选择”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由培养单位商请毕业研究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调配部门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协助推荐安排就业。

  八、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和定向毕业研究生应按招生时协议就业。按自筹经费方式招收的研究生,毕业后由培养单位推荐或在培养单位规定的范围内自荐。在培养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有接收单位的,培养单位可列入就业计划派遣。

  九、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所属培养单位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规定时间向我委报送。

  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我委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和接收毕业研究生。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下达后,原则不予改派,个别毕业研究生由于特殊原因确需改派的,按我委有关规定报批。

  十一、各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引导毕业研究生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生活与事业的关系,发扬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献身事业的精神,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十二、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各级人民政府和中央部委应充分重视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分配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指导好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密切配合积极创造条件安排好毕业研究生,保证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全国高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日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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