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厅: 粤劳就函〔1999〕278号文收悉。同意你厅制定的《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请你们公布执行。
附:《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盖章)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就业服务秩 序,维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是指外国企业常代表机构通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外国和港、澳、台企业提供就业服务的单位 (以下简称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直接或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外国企业常驻代 表机构就业服务,是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经批准依照有关规定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服务活 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 和个人: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涉外就业服务单位; (三)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中国雇员。 第四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是我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就业服务工作的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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