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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8-29
【法律文号】:粤府〔2000〕49号 【执行日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
粤府〔2000〕49号
【字体:  
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一)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将执法职权、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岗位、执法证件、执法方式、执法时限、执法责任、执法救济、执法监督等内容,以制度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开明示,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要逐步推行“窗口式”办文办事制度,将办理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事项的具体条件、程序、时限和要求,行政收费的具体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根据《条例》第十条 要求,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要将有关规定具体落实到有关执法岗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的,省各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公布施行;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全省统一行政处罚文书。

    (三)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着重明确行政执法过错的范围、承担过错责任的条件、责任划分、责任追究方式和时效,以及追究过错责任的具体实施机构等,把过错责任追究切实落到实处。

    三、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精心组织、全面部署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担负着全面领导责任,必须对本地区贯彻实施《条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通盘考虑,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一)各级政府要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要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检查、督察等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保障制度,为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执法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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