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结合当前政府机构改革,清理各类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界定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对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全面进行清理整顿。调整部门职能,依法重新界定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对各类委托执法组织、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条件应依法进行审查,坚决制止没有法定依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委托执法组织、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对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应予公告,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要帮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起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规定各内设机构的执法职责;对乡镇、街道中属双重管理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执法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要帮助其下属或派出机构建立起执法责任制。要通过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使乡镇、街道的所、站都能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实施《条例》过程中认真做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按照《条例》第三条 的规定切实负起责任,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做好实施《条例》的具体日常工作,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中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一是要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对《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二是要研究提出本级政府、本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方案和有关配套制度,报领导批准实施;三是协助下级机关、有关执法机构核准行政执法职权和执法依据,对建章立制、定岗定责等工作进行指导;四是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报告《条例》实施的经验和建议。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抓紧研究制订《条例》规定的基本配套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将本地区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于2001年1月底以前书面报告上一级政府。省政府在2001年适当时间将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实施《条例》的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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