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例外情况下,得直接招聘在同等职务上具专业资格及经验之人担任属晋升之职位,但担任该职务之期间不得少于为晋升至该职级所要求之时间。
六、晋升系以考核方式为之。
第六节
信息
第三十二条
(列举)
下列者属信息范畴之特别制度职程:
a)高级信息技术员;
b)信息技术员;
c)信息督导员;
d)信息助理技术员。
第三十三条
(高级信息技术员)
一、高级信息技术员职程具有相应于附件一表三第九级别之晋程及薪俸点。
二、进入本职程者,须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a)具备信息领域学士学位;
b)具备其它适当学科之学士学位,并经接受属信息领域之特定培训范围内之实习;
c)在特级信息技术员职级工作满三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技术员)
一、信息技术员职程具有相应于附件一表三第八级别之晋程及薪俸点。
二、进入本职程者,须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a)具有信息领域高等课程学历;
b)具有其它适当之高等课程学历,并经接受属信息领域之特定培训范围内之实习;
c)在特级信息督导员职级工作满三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
第三十五条
(信息督导员)
一、信息督导员职程具有相应于附件一表三第七级别之晋程及薪俸点。
二、进入本职程者,须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a)具有十一年级学历及属信息领域之培训课程之学历;
b)具有十一年级学历,并经接受属信息领域之特定培训范围内之实习;
c)在特级信息助理技术员职级工作满三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
第三十六条
(信息助理技术员)
一、信息助理技术员职程具有相应于附件一表三第六级别之晋程及薪俸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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