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第一职等──具有十一年级学历及气象观察员培训课程学历;
b)第三职等──具有适当之高等课程学历及气象技术员培训课程学历。
三、晋升第二职等,除须符合一般要件外,尚须具有气象技术员培训课程学历。
第五十条
(地球物理技术员)
一、地球物理技术员职程之晋程如下:
职等
职级
职阶
1
2
3
4
首席地球物理技术员
420
435
450
3
一等地球物理技术员
370
385
400
2
二等地球物理技术员
325
340
355
1
地球物理观察员
280
295
310
二、进入以下职等者,得以审查文件方式为之:
a)第一职等--具有十一年级学历及地球物理观察员培训课程学历;
b)第三职等--具有适当之高等课程学历及地球物理技术员培训课程学历。
三、晋升第二职等,除须符合一般要件外,尚须具有地球物理技术员培训课程学历。
第五十一条
(职程互通)
一、地球物理技术员职程及气象技术员职程为具互通性之职程。
二、在下列情况下,得转换职程:
a)有空缺;
b)具有适当课程之学历;
c)工作需要。
第十节
旅游
第五十二条
(列举)
下列者属旅游范畴之特别制度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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