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部门
第五十九条 (*)
(管理员)
一、市政厅管理员第一、第二及第三职阶之薪俸点,分别相应于390点、410点及430点。
二、助理管理员第一、第二及第三职阶之薪俸点,分别相应于260点、280点及300点。
三、管理员之招聘,须从在有关工作范围执行职务至少三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之助理管理员、保管员或特级技术稽查当中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
四、助理管理员之招聘,系以考核方式为之;凡在有关工作范畴执行职务至少五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之熟练工人,或具有九年级学历之人,得报考助理管理员。
五、在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职级内之晋阶,须在原职阶工作满五年为之。
(*)参阅8月12日第13/96/M号法律第6条(改正职程的异常状况)。
第四章
人员表
第六十条
(一般原则)
一、编制人员之配备,应仅限于部门运作所需者。
二、编制外人员之配备,须按部门活动年度计划,尤其拟执行之计划而订定,并须受总督每年以批示订定之限额约束。
三、人员表每年须与本地区总预算、市政厅及自治机关及自治基金组织之本身预算一并公布,且应载明按本法规附件一表五、表六及表七之规定所定出之编制内及编制外人员配备,而特别制度职程,则按级别接近之原则纳入独立组别内。
第六十一条
(程序及形式)
一、各部门每年应编制翌年之人员表,以及说明其理由,并须连同预算提案送交财政司。
二、如部门建议增加在职人员数目,财政司应就每一建议提供关于可动用财政资源之资料。
三、人员表及上款所指资料须送交行政暨公职司。
四、行政暨公职司有权限在财政司之协助下对各部门之建议作出分析,并建议订定编制外人员之限额。
五、行政暨公职司之建议,须于截至九月三十日向总督呈交。
六、在例外情况下,且须预先作出合理解释及经听取行政暨公职司之意见,方得对已订定之人员表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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