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制度,参阅12月21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25条及续后数条。
第四条
(定义)
为本法规之效力,下列名词之定义为:
a)一般制度职程--指相应于行政当局各部门之共同工作范畴或相应于一个或多个部门本身特定职务之职程;但在后者所指职程内之晋程及资格或专业要件,须与所纳入级别之共同范畴职程之晋程及要件相同;
b)特别制度职程--指相应于行政当局一个或多个部门特定职务之职程,而其纳入、晋程及资格或专业要件,按有关职务性质之特性而定;
c)垂直职程--指职务性质相同之各职级,而职级之递升反映工作上之复杂程度及责任之加重;
d)横向职程--指一系列不同薪酬级别之职程,而其递升反映在执行属职务性质范围内之工作时有较丰富经验,但复杂程度并无明显改变;
e)人员组别--指按有关职务性质之一般特征而划定之人员组别;
f)职务范围--指因具有一个或多个共通点而能被订为同一范畴之一系列职务;
g)级别--指按职务之复杂性及所要求之学历而划分之职务等级;
h)职等--指在垂直职程内按工作之复杂性而划分之职务等级;
i)职阶--指在职等或横向职程内之薪酬级别;
j)晋升或升级--指在垂直职程内职等之变更;
l)晋阶--指在横向职程内或在垂直职程某职等内职阶之变更。
第五条 (*)
(进入)
一、进入垂直职程,须从第一职等第一职阶为之;但另有明示规定者,不在此限。
二、进入横向职程,须从第一职阶为之。
三、进入垂直或横向职程,须经考核;如有需要,并须接受实习。
(*)7月30日第5/90/M号法律订定公职的进入和晋升的语言知识水平,8月13日第154/90/M号训令则订定有关内容。8月15日第100/GM/90号批示将葡语课程证明等同第154/90/M号训令附表所载的认识级别,而8月15日第101/GM/90号批示将中文课程等同所述训令附表所载的认识级别。所指批示均公布于1990年8月20日第34期《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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