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员表之修改须以训令之形式为之;但属各市政厅之情况除外。
八、如属各部门重组或设立,人员表须根据上款所指之形式订定。(*)
(*)关于公共机关的设立、重组或裁撤,参阅订定公共行政组织结构大纲的8月11日第85/84/M号法令,以及经1月12日第1/85/M号法令及7月30日第8/87/M号法律修改的部分。
第六十二条
(职位之配备)
一、为垂直或横向职程所定之编制人员相应职位之数目,系按总配备订定,但属特别制度职程或拟限制某一职级人员之数目,不在此限;如属后者,得为每一职等订定本身配备。
二、上款之规定,不影响晋升之一般或特别规则之适用。
第五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一节
一般制度职程
第六十三条
(一般制度职程之修改)
一、本法规附件一表四所载一般制度职程之名称,得基于下列原因作修改:
a)设立新职程;
b)特别制度职程转换为一般制度职程。
二、特别制度职程转换为一般制度职程,系以总督批示为之。
三、第十四条 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规定,适用于因本条规定而导致之人员之转入。
第六十四条
(技术员及技术督导员)
属技术员及技术督导员职程之人员,按其原职等及职阶分别转入高级技术员及技术员职程。
第六十五条 (*)
(绘图员)
一、具有修读期至少一年适当培训课程学历之现职绘图员,按其原职等及职阶转入载于表四之绘图员职程,并纳入附件一表三第六级别内。
二、未具有上款所指培训课程学历之现职绘图员,按其原职等及职阶转入助理技术员职程。
(*)参阅8月12日第13/96/M号法律第4条(改正职程的异常状况)。
第六十六条
(一等文员)
在原职级工作满五年或在有关职程工作满九年之行政人员职程之现职一等文员,转入首席行政文员职级第一职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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