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
(技术助理员)
技术助理员职程之人员,按其原职等及职阶转入助理技术员职程。
(*)参阅8月12日第13/96/M号法律第3条(改正职程的异常状况)。
第六十八条
(秘书)
一、现职秘书在有关定期委任终止前,其状况维持不变;但经有关公务员同意且由有权限之实体以批示终止其委任者,不在此限。
二、秘书职位于出缺时取消之。
第六十九条
(缮录兼打字员)
一、缮录兼打字员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第五职阶之薪俸点分别相应于135点、145点、155点、170点及195点。
二、在缮录兼打字员职程工作满九年,且最近三年之工作评核不低于"良"者,不论其学历,得:
a)转入三等文员职级,转入时仅须在两个月内向所属部门递交声明书;
b)报考三等文员职级之职位,报考时须在上项所指之期限届满后为之。
三、本条所指人员,不论其学历,亦得报考三等文员职级之职位,但须在有关之职程工作满三年,且须证明具有由行政暨公职司为此而举办之适当培训课程之学历。
四、缮录兼打字员职位于出缺时取消之。
五、如缮录兼打字员已处于有关职程第五职阶,则进入三等文员职级第二职阶。
第七十条 (*)
(工人及助理员)
一、按下列各款之规定,纳入本条所列举职程之工人及助理员之薪俸点,改为相应于本法规附件一表三第一至第四级别之职阶之薪俸点。
二、属下列职程之人员,视为纳入表三第四级别之人员:
a)检定员;
b)管工;(*)
c)农务管工;
d)机械设备操作员;
e)膳堂管理员;
f)机械修理员;
b)电机修理员;
h)电子机械修理员;
i)重型车辆司机。
三、属下列职程之人员,视为纳入表三第三级别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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