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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澳门政府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澳门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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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维持在1990年12月26日前担任职务的外聘人员享有特别假期权利


  b)对上一职阶,但以适用上项之规定导致报酬增加者为限;又或(***)

  c)对上一职阶之再上一职阶,但以适用上两项之规定不导致报酬增加者为限。(***)

  七、现职工人及助理员转入第一职阶。(*)

  八、属第六款c项及第七款规定之情况,为晋阶之效力,其以往之服务时间不予计算。(*)

  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指工人及助理员之职位于出缺时取消之。

  (*)参阅8月12日第13/96/M号法律(改正职程的异常状况),特别是第3条、第7条、第8条及第9条。

  (**)经1月20日第3/92/M号法令第9条废止,该法规重整及规范邮电司的邮务分发员特别职程。此外,参阅8月12日第13/96/M号法律第5条。

  (***)经1990年1月15日第3期《政府公报》更正后的行文。

  第二节

  特别制度职程

  第七十一条

  (稽查人员)

  一、稽查人员第一、第二及第三职阶之薪俸点分别相应于170点、195点及225点。

  二、稽查人员职位于出缺时取消之。

  第七十二条

  (地籍技术助理员)

  一、地籍技术助理员第一及第二职阶之薪俸点分别相应于150点及170点,有关职位于出缺时取消之。

  二、上款所指人员,得根据本法规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规定,出任行政职程三等文员职位。(*)

  (*)该款所指的"第63条"应理解为"第69条"。

  第七十三条

  (地籍检定员)

  现职地籍检定员,按原职级及职阶转入助理技术员职程,并取消原有之职位。

  第七十四条

  (邮电司特别制度职程)

  一、现职邮务督导员,按原职等及职阶转入邮务技术员职程。

  二、现职邮务辅导员,按原职等及职阶转入邮务辅导技术员职程。

  三、现职无线电通讯辅导员,按原职等及职阶转入无线电通讯辅导技术员职程。

  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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