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对上一职阶,但以适用上项之规定导致报酬增加者为限;又或(***)
c)对上一职阶之再上一职阶,但以适用上两项之规定不导致报酬增加者为限。(***)
七、现职工人及助理员转入第一职阶。(*)
八、属第六款c项及第七款规定之情况,为晋阶之效力,其以往之服务时间不予计算。(*)
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指工人及助理员之职位于出缺时取消之。
(*)参阅8月12日第13/96/M号法律(改正职程的异常状况),特别是第3条、第7条、第8条及第9条。
(**)经1月20日第3/92/M号法令第9条废止,该法规重整及规范邮电司的邮务分发员特别职程。此外,参阅8月12日第13/96/M号法律第5条。
(***)经1990年1月15日第3期《政府公报》更正后的行文。
第二节
特别制度职程
第七十一条
(稽查人员)
一、稽查人员第一、第二及第三职阶之薪俸点分别相应于170点、195点及225点。
二、稽查人员职位于出缺时取消之。
第七十二条
(地籍技术助理员)
一、地籍技术助理员第一及第二职阶之薪俸点分别相应于150点及170点,有关职位于出缺时取消之。
二、上款所指人员,得根据本法规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规定,出任行政职程三等文员职位。(*)
(*)该款所指的"第63条"应理解为"第69条"。
第七十三条
(地籍检定员)
现职地籍检定员,按原职级及职阶转入助理技术员职程,并取消原有之职位。
第七十四条
(邮电司特别制度职程)
一、现职邮务督导员,按原职等及职阶转入邮务技术员职程。
二、现职邮务辅导员,按原职等及职阶转入邮务辅导技术员职程。
三、现职无线电通讯辅导员,按原职等及职阶转入无线电通讯辅导技术员职程。
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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