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通讯技术助理员)
一、现职首席、一等及二等无线电通讯技术助理员,按原职等及职阶转入无线电通讯助理技术员职程。
二、现职无线电通讯助理员在其职级工作满五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得报考二等无线电通讯助理技术员职位。
三、上款所指人员第一、第二及第三职阶之薪俸点分别相应于160点、170点及190点,有关职位于出缺时取消之。
四、第二款所指人员之晋升,系以考核方式为之。
第七十六条
(邮务文员)
一、现职邮务助理员在其职级服务满五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者,得报考三等邮务文员职位。
二、上款所指人员第一、第二及第三职阶之薪俸点分别相应于160点、170点及190点,有关职位于出缺时取消之。
三、第一款所指人员之晋升,系以考核方式为之。
第七十七条
(统计人员)
一、现职普查暨调查督导员,按原职等及职阶转入统计技术员职程。
二、现职普查暨调查队队长,按原职阶转入特级普查暨调查员职位。
三、一等、二等及三等普查暨调查员,分别进入首席、一等及二等普查暨调查员职位。
第七十八条
(华务司人员)
一、确定委任之原华务司副厅长职级之薪俸点相应于处长职级之薪俸点,有关职位在出缺时取消之。
二、传译员之薪俸点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第五职阶分别相应于200点、210点、225点、240点及260点,有关职位于出缺时取消之。
第七十九条
(财政司之特定职程)
一、现职财政技术员及首席财政技术员,按原职阶分别转入第三及第四职等财政技术员职程。
二、现职财政技术督导员及辅导员,按原职等及职阶转入财政技术员职程。
三、收纳员及税务执行书记职程之人员,按原职等及职阶转入第六级别之财政助理技术员职程。
第八十条
(印刷专门职程)
一、属排版打字员、烫金工、照相平版摄影员、照相平版印刷员及照相平版运送员职程之人员之薪俸点,相应于附件一表三第四级别之职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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