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操作主任及控制台操作员,按原职阶分别转入第三及第二职等信息督导员职程;
b)其余计算机操作员,按原职级及职阶转入信息助理技术员职程。
二、现职计算机操作实习员,完成实习且成绩及格,按其是否具有十一年级学历,得分别转入信息督导员或信息助理技术员职程。
第八十五条
(督察)
一、旅游司、经济司及博彩监察暨协调司各稽查职程之人员,以及劳工暨就业司督察及财政司稽核员职程之人员,不论其具有何等学历,均按下列规则转入督察职程:
a)以确定委任方式任用之助理督察及副督察转入特级督察职程第三职阶;(*)
b)首席督察、首席稽核员及队长,转入特级督察第一职阶;
c)一等、二等及三等之督察、稽核员及稽查,分别转入首席、一等及二等督察之职级;
d)现职实习人员,转入实习人员职位,并收取根据第九条 第四款所定之报酬。
二、上款c项所指人员之转入,系按原薪俸职阶为之;如无相应之报酬,则转入紧随较高之职阶。
三、为晋阶及晋升之效力,本条所指人员以往所提供服务之时间不予计算。
(*)经1990年1月15日第3期《政府公报》更正后的行文。
第八十六条
(监督人员)
一、技术监督及工程技术监督职程之人员,按有关薪俸点转入技术监督职程之相应职级及职阶;如无相应之报酬,则转入紧随较高之职阶。
二、各市政厅之监督职程人员之晋程如下:
职等
职级
职阶
1
2
3
2
首席监督
170
190
260
1
监督
135
145
160
三、上款所指监督之职位于出缺时取消之。
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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