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中文抄写员)
一、社会工作司之中文抄写员职级第一及第二职阶分别收取相应于150点及170点之报酬,该职位于出缺时取消之。
二、在职级内工作满六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者,得获晋阶。
第九十七条
(其它人员)
一、其它编制之人员,按原职等及职阶转入本法规附件一表四所列举之职程。
二、以上各条未提及之实习员,根据第九条 第四款之规定收取报酬。
三、对以编制外合同或临时散位合同受聘于作为本法规标的之职务、职程及职级之人员,给予为编制人员所订定转入之规定所产生之新职称及薪俸点。
第三节
最后规定
第九十八条
(资格)
凡具有在应用心理高等学院或社会工作高等学院所授予之学历,均视为具备进入高级技术员职程之适当资格。
第九十九条
(服务时间)
为一切法律效力,以上各条所指人员所提供服务之时间均计在所转入之职程、职级及职阶内;但另有明示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条
(职位之取消)
禁止在职位于出缺时予以取消之职程内录取人员。
第一百零一条
(权利之保障)
一、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因适用本法规而导致减少公务员现收取之薪俸。
二、本法规之规定不影响因已开考而产生之任用及仍处于有效期间之开考,尤其涉及现废止之法例内所规定之互通性规则。
第一百零二条
(程序)
一、各部门应主动在九十日内透过训令公布人员编制,以配合本法规所载之架构,且须预先听取行政暨公职司之意见;但各市政厅除外。
二、本章所指编制人员之转入,系透过名单及总督之批示为之,亦须听取行政暨公职司之意见;转入除须经行政法院注录及公布于《政府公报》外,无须办理其它手续。
三、上款所指名单仅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人员编制作出配合后方予以公布,但不影响转入于本法规开始生效之日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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