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得根据为开考最后评核名单订定之规定,对评核名单提起上诉。(*)
十、对及格之应考人之任用,须按评核名单所列次序为之。
十一、为任用超过开考空缺数目之及格应考人之目的,实习之有效期定为两年,自评核名单公布之日起算。
十二、上款所指之及格应考人得出任其它部门之编制职位,但须事先取得有关部门领导人之赞同意见。
(*)关于开考的最后评核名单的上诉,参阅《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68条。
第十条 (*)
(晋升)
一、凡在某一职程内之某一职等工作满三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又或工作满两年且工作评核为"优"者,得以审查文件方式晋升至上一职等。
二、上款所订定之甄选方法,得透过总督之批示或市政厅执行委员会之决议修改。
三、上两款之规定,不影响为特别制度职程而定之专有晋升规则之适用。
(*)参阅本法规第5条的注释以及《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47条第7款。
第十一条
(晋阶)
一、在垂直职程或横向职程职等内职阶之变更,取决于下列各款所指之服务时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
二、在垂直职程内晋阶,须在原职阶服务满两年。
三、在横向职程内晋阶,须在原职阶服务:
a)两年,属晋升至第二职阶之情况;
b)三年,属晋升至第三及第四职阶之情况;
c)四年,属晋升至第五及第六职阶之情况;
d)五年,属晋升至第七职阶之情况。
四、以上各款所指之要件一经具备,有关部门应立即将职阶变更之卷宗送交有权限之实体,并须附同各工作评核表首页之副本及任用书副本。
五、职阶之变更,自具备第一款所指要件之日起产生效力。
六、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不影响为特别制度职程而定之专有晋阶规则之适用。
第十二条
(垂直互通性)
一、取得所要求之学历或专业资格之公务员,得投考进入或晋升较高级别职程之职级,但仅以该职级第一职阶或紧随职阶之薪俸点须等同或高于原职级之薪俸点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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